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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 | 如何理解信用卡还款的“容时服务”?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8/07 15:54
【摘要】:

案例故事

信用卡套现又逾期,如何理解3天还款宽限期的行业惯例?

2018年1月19日,消费者申某就其信用卡逾期产生的违约金、透支利息前来中国人民银行投诉。申某称,其办理的某商业银行信用卡,于2017年11月30日分两次各消费5万元,合计消费10万元,到期还款日(含)为2018年1月10日。因资金紧张,其未能在2018年1月10日前及时还款,该商业银行1月10日从该卡扣收违约金500元。2018年1月11日,申某归还刷卡本金10万元,1月12日归还违约金500元。2018年1月17日,该商业银行从申某尾号5091信用卡中再次扣收透支利息2100.25元,申某于17日当天归还透支利息2100.25元。

申某认为该商业银行违规收取其违约金、透支利息,依据3天还款宽限期的行业惯例,请求人民银行责令该商业银行退还违规收取的透支利息,同时要求该商业银行不得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此笔逾期记录。人民银行向该商业银行进行了转办。经过调查,申某在该商业银行办理的尾号5091信用卡,每月17日为账单生成日,次月10日为到期还款日(含)。申某所述该信用卡扣款、还款事实无误。逾期原因是申某利用该商业银行信用卡及其亲戚信用卡多次套现,并使用所套取的资金在另一家商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获利。此次未能按时还款,是因为其购买的2018年1月8日到期的50万元理财产品,预计1月10日前资金到账,而实际到账日期为1月11日,由此造成资金链断裂,导致逾期还款。

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其违约金、透支利息,对于违规收取的500元违约金利息,人民银行已责令该商业银行退还给当事人0.25元。

 

法律分析

信用卡“容时服务”属自主经营行为

本案例从法律层面可分析如下:

01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按规定,申某刷卡消费10万元,最低还款额为1万元,违约金(滞纳金)为500元,即100000×10%×5%=50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第三条规定:“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不得计收利息。”按规定,申某刷卡消费10万元,2017年11月30日为记账日,2018年1月11日还款,共计使用42天,需要支付透支利息2100元,即100000×0.05%×42=2100。

02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第十四条规定:“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一)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中国银行业协会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但并不具有强制性,该商业银行未响应倡导,没有提供信用卡还款“容时服务”仍属于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因此不退还扣收的违约金、透支利息。

03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因此,该笔逾期记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按时上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案例启示

应加强对信用卡相关制度规定的学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可时至2018年1月,该商业银行仍没有按照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免除违约金利息。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制度规定的学习和贯彻执行。

 

文章转载自《中国银行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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